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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互联网群组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5-04-17 浏览量:

安工大党〔2020〕88号

为了更好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积极传播正能量,营造良好网络环境,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文件要求,按照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互联网群组的建立及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全校各单位及其师生根据工作、学习、生活等需要,利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包括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

第二条 互联网群组管理作为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互联网群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指导、检查全校各单位互联网群组管理工作。信息化处负责为学校互联网群组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条 学校互联网群组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院级党组织的日常管理范围,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互联网群组“群主”的所在单位为管理主体,各院级党组织对本单位的互联网群组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院级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互联网群组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互联网群组的“群主”要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第四条学校实行互联网群组登记备案制度,由全校各单位具体负责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并将备案台账及时报党委宣传部。纳入备案范围的互联网群组包括:

(一)全校各单位因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需要,在微信、QQ、钉钉等网络平台,授权教职工以职务身份、在校学生以校内组织成员身份担任“群主”,运行管理的部门群、学院群、课程群、年级群等具有官方性质、工作性质的互联网群组。

(二)全校各单位教职工或在校学生以个人身份担任“群主”,运行管理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非官方性质、工作性质的互联网群组。

第五条 各单位对互联网群组的管理工作包括:

(一)根据自身规模、群组类型、群组功能,合理设定互联网群组名称、数量,控制群成员人数。

(二)指定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教职工或学生干部担任具有官方性质、工作性质的互联网群组的“群主”及管理员。

(三)了解掌握本单位教职工或在校学生以个人身份担任“群主”,运行管理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非官方性质、工作性质的互联网群组的情况。

(四)严格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工作台账,每年至少开展1次排查梳理,排查情况及时报党委宣传部。

(五)教务处、校团委、校友处等部门应配合做好课程群组、学生社团群组、校友群组的管理。

(六)因机构、人员调整,互联网群组不再具备相应业务联系、沟通等功能,应予以解散。

(七)年级群、班级群作为阶段性互联网群组,在学生毕业后可以作为非官方性质、工作性质的群组予以保留,但辅导员、班主任等教职工不应再担任群主。

(八)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切实维护学校形象。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师生员工,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师生员工,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

(九)对于违反互联网群组管理规定的“群主”及群成员,所在院级党组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的“群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群主”是互联网群组的具体负责人,对群组的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在建立或担任具有官方性质、工作性质的互联网群组“群主”前,须征得所在院级党组织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二)负责互联网群组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群成员的加入、移出,发布群公告,更改群名片,采取撤回信息、禁言、移出群成员等措施,监督、提醒、警示群中的言论信息等工作。

(三)按照“实名制”的要求,对群成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成员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予以进群。对因身份变化等原因不具备留群资格的群成员,应及时移请出群。

(四)负责管理群成员的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情况,一旦发现群组成员传播违法违纪违规等不良信息或组织参与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必须迅速果断处置,进行干涉制止,并及时向所在院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群成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自觉遵守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和“群主”的管理,坚持正确导向,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二)严格落实“实名制”,格式为“单位+姓名”,岗位变动时,应及时更改群名片。

(三)鼓励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2.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3.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5.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6.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四)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对因单位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群组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将依据《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通知》《安徽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理,追究“群主”及群成员所在院级党组织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凡加入各类互联网群组的师生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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