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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2004-04-04 19:17 admin 

校园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为适应学校教育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保证必要的文化娱乐场所,创建良好的校园文化娱乐环境,把文化娱乐活动引导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建立文明校园。根据上级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现规定《校园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     校园文化娱乐场所主要指: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点;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及放映处;电影片的放映场所;舞厅、网吧及其它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二)     校园文化娱乐场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两为”方向,立足于校内,服务于师生,积极传播有益于大学生成长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严格按照《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即严禁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1、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6、诽谤、侮辱他人的;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网吧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三)     校园文化娱乐活动要坚持面向学生,注重高校特点,提倡高雅、健康的活动内容。要体现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属经营性质的场所,其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大学生的承受力,以最大的可能吸收更多的学生在校内文化市场消费。坚持杜绝牟取暴利或具有欺骗经营行为。经营时间和活动安排要服从学校规章制度。

 

(四)     从事校园文化娱乐活动(含经营)应具备必要设备、场地条件和一定的管理、服务人员并有相关的管理制度,以确保活动的安全正常进行。

 

(五)     实行严格的申请登记制度。从事校文化娱乐活动(含经营)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校文明办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活动。校外的单位或个人校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须经校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予以取缔。任何单位不得接纳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文化娱乐活动(含经营)。

 

(六)     校文化娱乐场所管理由校文明委办公室履行职责。文明办将定期、不定期对校园文化市场状况进行检查通报。 

 

                                       校文明办(宣传部代章)

 

                                 200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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