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特请学者文魁、李汉林、迟福林、董云虎、杨春学作答
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百问百答
○如何从解决社会矛盾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和谐”?○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工会在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中发挥着什么样的独特作用?○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福利权利”?
●如何从解决社会矛盾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和谐”?
我觉得“社会和谐”可以区分为现象层面的和谐、中层本质的和谐、深层本质的和谐。表面上和谐,只能理解为在外在的社会压力或特定条件下,矛盾没有激烈爆发的状态。因此,这种状态从表面看是和谐的,而在实质上只能定位为未冲突状态,根本不是真正的和谐;中度的和谐,可以是对具体矛盾的解决,现代社会的利益趋于多元化,如果能够在使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在不同的阶段,利益都有一定程度的满足或实现,社会也可以说处于基本和谐状态;深层和谐,是从体制上理顺各种矛盾关系,并对处理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做出制度上的规定。这样,使社会成员可以以平等的身份追求自身利益,才能为解决利益纠纷提供更稳定的渠道。
●和谐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吗?
和谐是有正义与非正义区分的,不是所有的和谐都代表正义。在我们社会中,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如行贿者与受贿者都有很默契的配合,而他们之间的这种和谐是根本违背正义原则的。在这种条件下,如果单纯为了追求“一团和气”,放弃与非正义现象的斗争,那么,社会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和谐。因此,我们不能同意有人提出的“正义的社会未必是和谐的,而和谐的社会一定是正义的”观点。这是因为,和谐是有原则的,和谐只有符合正义原则,才是有价值的。而要追求正义的和谐,离开与非正义的斗争是无法实现的。因此,与非正义的斗争是达到社会和谐的必要手段。
●为什么说构建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轻松的、无矛盾的、无斗争的过程?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为了解决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但是,具体的政策调整,必定对不同群体的利益分割有所触动,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解决目前社会分配中不合理的问题,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如果以为这是一个轻松和谐、无矛盾、无斗争的过程,势必因盲目乐观而导致各种不稳定、不和谐的状况出现。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理解,我们都无法脱离开矛盾斗争谈和谐。如果说和谐是一种结果,也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状态,而矛盾斗争则是贯穿于整个争取和谐的过程中,是绝对的。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对立统一的基本观点为指导。(以上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长、教授文魁作答)
●为什么说建立公共型服务政府是政府转型的目标?
当前,我国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与政府公共服务不到位是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在这个特定背景下,必须大大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就是说,在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情况下,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政府不应当、也不需要再继续扮演经济建设主体的角色,而是应当适应整个市场化改革进程的需要,实现政府转型的目标,即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由此为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保障。
●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从总体上说,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尤其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十分有限,远远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经验证明,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有自己的特殊作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寻租行为、效率低下的弊端。面对我国全面增长和深刻变化的公共需求,政府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社会性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实行全方位的直接管理,相当部分社会性和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应该也可以从政府的职能中分离出来,以形成多元社会主体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格局。(以上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作答)
●如何认识劳动者身份从“职工”到“员工”的变化?
在目前经济转制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劳资关系引发的紧张和冲突,越来越会成为影响到我们国家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产生这种劳资关系问题的宏观背景我们认为主要有三个:首先,在国有企业改制、兼并和破产的过程中,大量的职工被转岗、待岗和下岗;其次,非公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迅速上升,形成了大规模劳动力市场以及大量的合同制工人;最后,由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而形成的农民工大军也构成了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原来在国企的劳动经济关系中形成的“职工”身份发生了根本变化,大多转换成为以劳动契约为基础的具有雇佣性质的“员工”身份,随之原有的劳动关系也大多转换成为了劳资关系。这种劳资关系如果处理不当,矛盾日益积累,那么,就会逐渐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
●工会在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中发挥着什么样的独特作用?
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即集体协商制度,是产业关系的一次根本性转型。在具体的实践中,工会作为一种中介机制,不仅仅只是通过劳资谈判和法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劳资纠纷问题进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重要的,工会也可以利用自己独特的地位,通过充分调动各方面的政府和制度资源,表达和解决劳动者的各种正当合理的利益诉求,组建和协调新型的劳资关系,从而维护劳动交易过程中良好的市场秩序。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完善工会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相应处理劳资纠纷的制度,来完善工会的中介职能。其次是要积极探索工会组织创建形式,尝试组建产业工会,壮大工会组织的力量。最后是要通过与制定集体谈判制度有关的规则,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以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李汉林作答)
●为什么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基本前提”?
稳定协调、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确保权利义务的均衡统一和规范有序是实现社会稳定协调的基本前提。和谐社会应该是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能够通过协商、调解和行政、法律手段妥善解决的社会。而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前提是,公民的生产生活空间、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公民与国家、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健全的,因而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切实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都能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能受到平等保护,任何公民的侵权违法行为都能毫无例外地受追究,从而及时、有效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和权利的基础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在不断化解矛盾中实现社会稳定和动态和谐。
●如何理解“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实现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社会。实现人与环境和谐相处,是维护人类享有有益其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的环境权利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资源枯竭、人类生产生活环境恶化、经济发展与资源能源矛盾尖锐,不仅危害人类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必然会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紧张。为此,我们必须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从维护全国人民和子孙后代生存权、发展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和有效实施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努力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保证人民群众在生态良性循环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以上由国务院新闻办人权局局长董云虎作答)
●如何看待“社会正义”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判断一个社会和谐程度的最根本尺度,是制度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出“社会正义”的实质性内容。这里所说的“社会正义”的核心为“公平即为正义”的观念,它包含四个要素:一是个人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得到平等的保障;二是个人的“基本需要”(即生存权)得到平等的保障;三是每个人都能获得“均等的机会”;四是降低或尽力消灭不公正的不均等(主要是以收入和财富分配来定义的)。
“社会正义”程度低,是转型社会的致命弱点。正是看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中国政府才提出建立和谐社会的时代性课题。以中国现阶段的国情而论,社会正义改善,决不会与我们的经济增长目标发生冲突,而是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最重要基础,只不过这一改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已。例如,近年,追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政策,就是保护公民获得其合法劳动收入的权利的典型案例;禁止强制拆迁的政策规定,是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案例。
●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福利权利”?
把初等教育、基本医疗保健、最低标准的物质生活等此类资源的分配纳入“基本福利权利”,是很多社会正义理论所关心的重点。二次大战之后,西方社会把“基本福利权利”拓展为“基本公民权”。
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类似“基本福利权利”的丰富思想,其中,最经典地表达出相关的社会伦理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这种思想充分体现了社会对个人应负责任的中华民族精神。
至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设定的目标,即“共同富裕”,已经超越了这种朴素的观念,并为“基本福利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但问题是与这种观念相对应的,应是一种什么样的福利政策呢?虽然说我们现在还没有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性目标,但实行初等教育、基本医疗保健、最低标准的物质生活等此类资源的公平分配,应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下的社会福利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以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杨春学作答)
来源:《北京日报》